1.检查对象: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为重点。
2.执行单位: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三级
医疗机构以及本级发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县(区)级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发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3.主要内容:《消毒技术规范》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2.执行单位: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三级
医疗机构以及本级发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县(区)级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发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3.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登记报告内容、时限、登记名称等符合规定情况。
二、检查依据和时间
(一)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二)检查时间。
2012年3-4月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培训。
2012年5-9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012年10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及2011年监督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辖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工作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前应组织开展培训,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应当将2011年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重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要说明情况,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地区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对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加强与疾控、院感、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四)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0 月31 日,各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2年10 月31 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11月15日前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加盖公章的本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寄至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科,电子文档发至联系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