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放射防护)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为动态掌握全省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继续开展全省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地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放射卫生监督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部。
(三) 在2011年全省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2012年的摸底调查工作。仍未完成2011年调查工作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尽快完成2011年的调查工作;在完成2011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今年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四)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请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各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2年11月7日前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11月14日前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市(县、区)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电子文档发至联系邮箱。
联 系 人:冯瑞林、路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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