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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粤中小企函〔201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2〕427号,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组织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申报单位必须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2)的第六条“主要功能”、第七条“基本条件”、第八条“功能要求”的规定。特别是须符合以下要求: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属于省级示范平台(机构、基地)或获得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二、申报材料

  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填写427号文附件的《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各申请示范平台单位须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示范平台单位如被推荐上报工信部,还必须根据427号文第四点第(二)条要求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三、其他要求

  1.申报融资、技术类之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请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积极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的优质服务机构申请国家示范平台的认定,符合427号文第二点要求的地市可根据规定增加推荐数量。各地汇总本地区的申报材料,将《汇总表》和各单位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于6月26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局服务与指导处。省直有关单位按上述日期和规定直接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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