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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巩固阶段(10月至12月)。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扣缴和自行扣缴申报的基础上,要进行扣缴情况的自查,有无不扣缴、扣缴不准确的情况,根据自查情况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自纠。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扣缴申报,指导财政部门按规定扣缴。如有不扣缴、扣缴不准确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
  四、扣缴办法
  (一)扣缴对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扣缴义务人。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特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为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指该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四)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该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按照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税过程中涉及税收政策、计算方法和扣除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五)纳税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缴款应于法律规定的申报期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六)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支付所得额是否准确、扣缴税款额是否正确等。
  (七)扣缴方式。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实际,分类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1.财政部门全额扣缴申报:工资薪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由财政部门发放的,由财政部门计算并代扣代缴每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由财政部门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级财政部门应统一安装《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软件,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基础信息和扣缴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扣缴申报。
  对自行发放工资的单位,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扣缴申报。所扣税款由各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行政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软件,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基础信息和扣缴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所得、财政部门全额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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