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黄石消防支队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八条硬性规定》的通知
(黄公消〔2012〕15号)
各大队,机关各部门,支队培训基地,特勤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条硬性规定》和《黄石市公安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十条硬性规定》,积极践行“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总要求,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黄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支队制定了《黄石消防支队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八条硬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黄石消防支队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八条硬性规定
一、“119”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员24小时值班,受理火警电话准确迅速,用语文明,态度和气。
二、积极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通过简单易会、便于操作的实践项目和生动的火灾案例,向群众传授消防法律、法规、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三、面向社会,贴近群众,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系统“消防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快速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验收意见;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审结。对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图纸审核、验收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五、依法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制作《不同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作出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