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委研究室关于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统计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2〕18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省委研究室关于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统计组织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统计局、省委研究室关于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统计组织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试行)》的导向、激励和监测作用,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全省和省辖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统计工作,并适时开展县(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统计工作。为切实做好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基本实现现代化监测统计的重要性
《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试行)》已经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讨论通过,成为引领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围绕这一指标体系开展监测统计工作,既是用量化的指标数据跟踪我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也是对各地各部门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引领和检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推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实践。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涉及本部门和单位指标的监测统计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本部门和单位所负责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指标体系
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的监测范围为省和省辖市两级,对县(市)的监测,将以此指标体系为基础,对部分指标及其目标值适当调整后进行。
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由四大类30项指标组成,具体为:经济发展9项,人民生活7项,社会发展8项,生态环境6项。另设1项评判指标。
经济发展:反映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农业现代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权重为31。
人民生活:反映预期寿命、富裕程度、生活质量、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交通便利程度等方面,权重为24。
社会发展:反映人口素质、技能水平、收入分配、文化发展、基层建设、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权重为24。
生态环境:反映节能减排、天蓝、水清、地绿、整洁等方面,权重为21。
评判指标:反映人民群众对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满意度,作为综合评判的必达指标。
三、监测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监测方法
对基本现代化实现程度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监测方法,即通过对单项指标设置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来观察分析基本现代化进程状况。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既有正指标,又有逆指标,故采用标准化方法对指标数据进行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1.正指标。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等。其标准化处理的公式为:
标准化值=实际值/目标值。
2.逆指标。如基尼系数、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其标准化处理的公式为:
标准化值=目标值/实际值。
标准化值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当标准化值大于1,标准化值按1计算。
依据权重采用线性加权方法计算基本实现现代化综合得分,从而得到总体情况判断。计算公式为:
单项指标得分=标准化值×权数;
大类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综合得分=四大类得分之和。
(二)达标认定标准
考虑到地区之间资源禀赋、主体功能、产业分工存在差异,为体现对区域的分类指导,对指标的测评不搞一刀切,不要求每一项指标都必须达到目标值,允许有一定的弹性。具体达标认定标准为:同时满足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单个指标实现程度达到80%以上、人民群众对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三个条件。
(三)时间安排和要求
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监测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每年6月30日前,省有关部门将本部门所负责的指标数据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统计局。各市县统计局负责收集、评估本地指标数据,并附有关说明、总结材料,按时报送省统计局。每年第三季度由省统计局、省委研究室对上一年度全省和省辖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监测评价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发至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对申请达标的地区,还需由省统计局和省委研究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指标体系规定的目标值和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同时委托民调机构,采用问卷、电话访问等抽样调查方式对“人民群众对基本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满意度”进行民意调查。
四、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