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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地区总人口基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对流入人口较多、投入较大、服务管理较好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报和统计制度,及时采集、核实、通报、统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申诉、举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城市管理、卫生、工商、统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下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并将其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及时免费办理、查验和督促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出具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四)开展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通报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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