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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城市有效供给意见的通知

  (九)规范土地流转,合理安排养殖场(小区)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办牧〔2010〕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积极落实养殖用地政策。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掌握养殖用地情况,及时化解用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规模养殖用地需要;积极支持养殖企业开展土地流转,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在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时给予5%的建设性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占用县级建设性用地指标),用于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仓储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十)建立市级畜禽出栏大县(市)区奖励制度
  对连续3年达到以下畜禽出栏标准的县(市)区,给予县(市)区政府连续3年每年5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当地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年出栏生猪25万头以上,且出栏率达130%以上;年出栏肉牛5万头以上,且出栏率达40%以上;年出栏肉羊10万只以上,且出栏率达50%以上;年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
  (十一)大力发展畜禽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鼓励相关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和协会,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搞好统一供种、统一防疫、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购销等服务,形成规模化、大群体,提高规模效益。积极支持广大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支持养殖大户、加工企业等本着自愿、民主、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合作组织,提供系列化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采取多种途径,在养殖场(小区)建立股份合作制饲养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分工合作;采用“公司+农户”、“龙头企业+畜牧小区+养殖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增强广大养殖户对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扩大生产规模的信心,促进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发展。
  五、完善服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强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大力开展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使饲料产品的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添加剂和预混料合格率保持在85%以上。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控、动物疫情报告等系统全网络化管理。
  (二)推进县级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市、区)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县(市、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建立执法队伍,健全服务体系,保障全市畜牧业稳步发展,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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