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土地流转,合理安排养殖场(小区)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办牧〔2010〕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积极落实养殖用地政策。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掌握养殖用地情况,及时化解用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规模养殖用地需要;积极支持养殖企业开展土地流转,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在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时给予5%的建设性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占用县级建设性用地指标),用于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仓储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十)建立市级畜禽出栏大县(市)区奖励制度
对连续3年达到以下畜禽出栏标准的县(市)区,给予县(市)区政府连续3年每年5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当地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年出栏生猪25万头以上,且出栏率达130%以上;年出栏肉牛5万头以上,且出栏率达40%以上;年出栏肉羊10万只以上,且出栏率达50%以上;年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
(十一)大力发展畜禽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鼓励相关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和协会,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搞好统一供种、统一防疫、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购销等服务,形成规模化、大群体,提高规模效益。积极支持广大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支持养殖大户、加工企业等本着自愿、民主、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合作组织,提供系列化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采取多种途径,在养殖场(小区)建立股份合作制饲养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分工合作;采用“公司+农户”、“龙头企业+畜牧小区+养殖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增强广大养殖户对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扩大生产规模的信心,促进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发展。
五、完善服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强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大力开展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使饲料产品的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添加剂和预混料合格率保持在85%以上。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控、动物疫情报告等系统全网络化管理。
(二)推进县级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市、区)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县(市、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建立执法队伍,健全服务体系,保障全市畜牧业稳步发展,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