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昆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处理与学生、家长、同事和团体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言论。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楷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的权利,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教育教学任务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敬业奉献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树立崇高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职工作不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及时反思,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正常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