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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城镇化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九)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腾退指标公开流转制度。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公开流转交易平台。腾退指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产生或者拆旧建新后剩余复垦的耕地,按程序验收合格后,其置换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公开流转。腾退指标交易收入全部返还项目区,用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造,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通过腾退指标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的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和重点中心镇的建设,以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用好用活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在推进全市城镇化和保护坝区建设山地城镇过程中,要将建设用地上山所形成的城镇组团所需要增加的基础设施用地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利用低丘缓坡建设向国家争取专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征转分离、项目区中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可“只征不转”、试点项目区在实施土地平整后到建设项目开工前暂不进行地类变更,待项目建成后再按规划进行地类变更、经批准的城镇批次和产业建设用地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及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一并上报项目的征转供土地审批手续等政策措施实施好运用好,保障和促进全市城镇化建设工作快速推进。
  (十一)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对涉及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科学论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健全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积极探索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住房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偿途径,解决好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涉及征占用农民土地的,要依法按程序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使城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三、严格规范城镇化推进中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农民新居,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区管理制度、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土地权属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区的设立、批复、实施、验收等规范有序,项目区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坚决扭转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拆旧腾空土地复垦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没有留足农村发展用地空间而全部调剂到城镇使用等问题。严禁以增减挂钩和综合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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