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市加强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整治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落实公交路权优先、信号优先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客运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地组织开展打击涉及客运的黑恶势力整治行动;指导各地开展涉及城市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履行职责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严重侵害城市客运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四)省财政厅负责参与全省城市客运行业发展财政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参与城市客运行业收费项目审核审批及收费监管。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督促地方规范城市客运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城市客运行业劳动用工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理城市客运行业劳动争议。
(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落实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划拨土地,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并将城市客运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组织实施综合交通等规划。
(八)省法制办负责城市客运行业地方立法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客运行业政策,指导城市客运执法活动。
(九)省工商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城市客运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打击经营权私下转让和炒买炒卖行为,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十)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各市合理设定城市客运价格、查处城市客运经营者价格违规行为;会同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规范城市客运行业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督促各地建立和完善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优化调整运价结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省信访局负责接待到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反映的城市客运行业信访问题,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客运行业信访问题处置有关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客运行业信访工作。
四、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并可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