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防治能力。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强化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与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检验检疫等部门相关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大防治资源的统筹管理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防治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利用社区组织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和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通过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