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强化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及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机关和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与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与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四)不断加大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将检测咨询服务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公安机关和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加强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动态观察艾滋病在各类人群中发生、发展和传播规律,预测其流行趋势,为制定完善预防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要求,如实、及时、规范报告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积极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品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