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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结核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坚持齐抓共管,形成结核病防治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科技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继续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每个省辖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定期随访检查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和突发疫情处置、防治技术指导、督导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健康教育等工作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结核病患者的激励机制。强化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医保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医疗保障水平。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及管理。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要给予医疗、生活补助,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各市、县(市、区)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减免范围和幅度,使结核病患者更多地得益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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