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建设程序,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土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制度等,依法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五、努力提升民间投资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清费减负。加快做好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历年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缴。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规范质押登记部门收费行为,登记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抵押人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行公开化、规范化的“并联审批”,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申报和审批等手段,为民间投资者做好服务。
(三)及时公布投资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以及政府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等政策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并定期发布。
(四)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全省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社会组织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五)建立监督机制。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投诉办公室(中心)应当受理、调查和处理民间投资者的投诉,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有关行政部门;民间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投诉办公室(中心)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间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