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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五)实施更加灵活的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用地,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凡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可采取协议、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土地出让计划内对各工业园区(基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指标,用于中小企业的开发利用。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经确定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以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土地出让底价。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集约节约用地,对于新增工业用地,其建筑容积率高于对应的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改善融资环境。着力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支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突出的银行加快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开发贷款新产品,提高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部门。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与补偿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拓宽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各级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部门有效开展服务。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重大项目,探索以项目直接融资,允许以收费权抵押、项目资产折价抵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筹资,鼓励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创新信用方式,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定单质押、保理业务等融资服务。对发展前景好、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后备上市资源,全省各级各类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大力发展全省统一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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