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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资源、劳动力和产业基础优势,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面向东南亚、南亚地区加强境外能源、矿产品等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利用,发挥民营企业各自优势开展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建立省直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五)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以优势产业为主线,以重点项目为依托,引导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或租赁标准厂房。
  四、全面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一)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制度建设,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公平公开的投资政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时,要积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把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各类政府补助资金以及国外贷款。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商贸流通业等项目给予补助。
  (三)认真落实财政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民营企业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领域,鼓励云南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云南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市政公用产品价格调整政策。民间资本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民生工程,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四)用好用足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全部调整为5%。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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