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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享受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落实国家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的规定。对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按照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三)创建民间投资进入途径。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措施,畅通进入渠道。实施股权出让,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等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大,规模门槛高的铁路、港口码头、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并鼓励投资于孵化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建设债券,继续扩大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债券发行规模,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推行业主招标,市政公用设施等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业主、运营业主招标制度,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综合补偿,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公共交通、城乡供水、福利机构建设等领域,由政府进行综合补偿,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的优惠政策;外资享受的政策,民间投资同等享受。
  三、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加快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退出步伐,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已改制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资本出售、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推出优良资产,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
  (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驰名(著名)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扶持与“产、学、研”相结合,推动科研院所与大企业的战略联盟、与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支持不同企业合作成立企业技术联盟。帮助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及工程实验室。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技术攻关,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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