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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政发〔2011〕2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两强一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一)切实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总量逐步攀升,领域不断拓宽。2010年,民间投资总量达到279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0.6%,民间投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民间投资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资难、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关键时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障碍,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要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要成为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地位,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者参与,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
  二、全面开放投资领域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的政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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