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地要对本地所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安全漏洞。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9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若干个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按规定于9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化协作。根据国务院要求,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史和平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志忠、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见附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依法依规,严肃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整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三)严格问责,跟踪问效。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严肃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因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彻查严处。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按照规定上限追究责任。
(四)精心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我省即将开展的第19个“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播发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迅速掀起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支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热潮。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