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报批的,或者边建设边生产的;
9.爆破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的;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而继续进行开采的。
(三)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消防
1.新(改、扩)建工程和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的,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反复发生妨碍消防安全疏散等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
5.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6.“三合一”场所未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置的。
(五)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六)旅游
1.旅游企业未取得合法安全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的;
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未选用有相应资质、运营规范的车船公司的;
3.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无相应资质的;
4.景区、景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责任分工
(一)属地监管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规行为承担指导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