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大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对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垃圾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经费,其中,职工工资经费单独审核拨付、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六)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线环卫职工的工资标准要适当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七)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居民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二十八)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垃圾焚烧发电,鼓励企业投资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九)指导督促各地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三十)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依法保障按期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三十一)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依托高校技术和人才优势,建立省级垃圾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
(三十二)广泛深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挥生态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设立公众参观日,引导全民关心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处理与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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