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全面落实《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统计局)
(十九)严格执行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十)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各级特别是乡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力量,做到有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垃圾处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督察巡视工作,完善约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二十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指导督促各地市容环卫、环保部门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大监测频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开展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五、努力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三)加强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城乡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保厅)
(二十四)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