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工作
一、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10日前成立以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基础教育业务管理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导、审计机构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查处典型案件。
二、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与招生有关的培训、考试、测试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各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分布情况、学校服务半径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在每年6月17日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专项计划,要在2012年减少到15%以下;2015年要减少到10%以下,禁止学校或学校指定其他单位向家长收缴包括以跨区域为名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要在2012年9月1前退还给学生家长。
四、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继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从2013年开始,自治区将统一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2013年为60%,2014年为65%,2015年要达到70%。
六、查处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