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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2〕3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职改办[2012]14号)和《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全省技工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并符合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除《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关于贯彻执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试行意见》(川职改[1987]第036号,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相应的评审条件(见附件1)。

  三、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根据高级职务申报评审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和本人自我考核情况,向本单位提交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书面申请和申报评审材料。

  (二)资格审核。单位根据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等条件进行审核,对其申报评审材料进行核查。

  (三)单位推荐。对资格审核合格者,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时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议。经审议同意推荐者,按规定在申报人单位和呈报主管部门醒目处公示7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客观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报单位所在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川职改(1991)2号文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未通过者,不再复议,不得改送其他评委会评审相应职务,在评审之日一年内也不得重新申报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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