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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基地的通知


  (三)科研实验基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从教科研队伍建设、办公条件、科研经费等方面保障基地各项活动的开展;实行基地项目经费配套制度,即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学校按1:1:1:1配套。

  (四)科研实验基地优先享有教育专家的教育科研指导、咨询服务以及对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考察和学习机会。

  三、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基地申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

  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以及民族中小学等各级各类学校(例如:XX市XX幼儿园,XX盟XX县XX中等职业学校),或以旗、县、区为单位的各级各类教育(例如:XX市XX区小学教育,XX盟XX旗高中教育)。鼓励各盟市以区域教育为单位申报。

  2、盟市级教育科研机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所或其他独立设置的教育研究机构。

  (二)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先进,坚持教育创新,在学校或区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有突出业绩。

  2、有较强的现代教育理念,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工作。设有独立的教科所(室)或教科研部门,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及研究管理人员,能为教育科研实验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或区域的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3、高校及盟市的教育科研机构要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有良好的研究条件,科研成果丰厚,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应用率高。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

  (1)凡申报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基地的单位,需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基地申请书》,以及近三年来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经验、成绩,教育科研工作的总结、成果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2)各盟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的申报、推荐工作,2012年度按每盟市2-3个名额进行申报;高校由科技(研)处组织申报。

  2、审批

  (1)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报送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评选,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2)凡被确定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的单位由教育厅进行命名、授牌。

  各高校、盟市按通知要求,于6月25日前,将一式五份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科所。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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