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干部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因外出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两人(含)以上一起外出,厅领导或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带队时,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干部单独外出时,其直接领导应明确外出注意事项。组团外出的,带队领导或指定的临时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强调外出纪律,严密组织外出活动,落实安全措施。团组成员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外出纪律,不得擅自脱离集体。
第十二条 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持良好形象。外出活动要按计划执行,不得借机绕道旅行或延长逗留时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逗留时间的,需向直接领导及时请示并获批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干部外出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确需携带的,必须经厅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外出前到厅机关机要室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外出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外出批准领导和人事处销假。
第十五条 因公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要内容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要高度重视外出管理工作,外出干部要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如实报告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及活动情况,审批领导要严格把关,不得越级审批。
第十七条 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外出或逾期不归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出活动中出现安全或负面影响等问题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直属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人员外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