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外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建人[2012]28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已经5月31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厅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外出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干部外出包括因公、因私(不含法定节假日)外出。厅党组对干部外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实施请销假制度。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干部外出的具体管理工作。干部外出的书面申请报告报人事处备案,驻厅监察室对干部外出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口头或电话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批准,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其他干部分别由所在处室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时间超过三天(含)的,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外出活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因故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间超过三天(含)的,须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厅长批准。其他干部外出时间超过三天(含)的,由所在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国家和自治区出国(境)有关审批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外出活动地点情况不了解、安全无法保障的,一般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