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
| 评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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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标 准
| 1
| 主体合法。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是具有行政处罚权限、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并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定主体印章且印章清晰可见;(2)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并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4)法律文书中,行政相对人身份明确且使用的名称应前后一致。
| 查行政处罚案卷。
(1)、(2)、(3)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4)项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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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包括:(1)违法行为在法定追溯期;(2)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3)案卷中证据应当合法、有效;(4)案卷中证据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5)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6)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应当合法。
| 查行政处罚案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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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3)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4)行政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和标准。
| 查行政处罚案卷。
(1)、(2)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3)项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4)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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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阶 段
| 1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的等。
| 查立案审批表。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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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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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情简介。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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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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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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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 查立案审批表。
无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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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阶 段
| 1
| 亮证执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出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案卷中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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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查笔录或者检查笔录。包括:(1)一份笔录只询问一名被询问人;(2)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3)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4)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5)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以及后果等;(6)有检查人员(询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7)笔录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8)调查笔录之间,或调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9)调查笔录或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检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询问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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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先行登记保存。包括:(1)有文号;(2)注明被先行登记保存人的名称(姓名);(3)正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案由;(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5)注明保存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6)有登记保存签发人的签名及日期;(7)有登记保存执行人的签名及日期;(8)有被登记保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9)有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机关的公章。
| 查先行登记保存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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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样取证。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取证的理由和依据;(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4)取证的时间、地点;(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6)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7)抽样物品清单(包括:①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②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③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 查抽样取证文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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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鉴定结论。包括:(1)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作出;(2)有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说明;(3)有鉴定机构印章。
| 查鉴定结论文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6
| 调查终结。包括:(1)有文号;(2)案由规范;(3)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表述;(5)有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作出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6)有办案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人的签字及日期。
| 查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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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决 定 阶 段
| 1
| 告知程序。包括:(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内容全面,记载完整;(2)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3)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有文号、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及给予当事人的申辩时间。
|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无告知通知书的为不合格卷。
(2)、(3)、(4)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2
| 听证程序。包括:(1)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2)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3)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4)听证笔录内容包括:听证起止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人员签名,办案人(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作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5)笔录中涂改处,应有听证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听证告知书,依法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为不合格卷。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卷。
(2)、(3)、(4)、(5)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 |
3
|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包括:(1)时间、地点;(2)案由;(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性意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案件无此程序为不合格卷。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5)有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6)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7)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内容和时限;(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10)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11)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送 达 执 行 阶 段
| 1
|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者回执。
无送达文书的扣5分,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存根。
| 查处罚票据。
无票据存根的扣5分。
| |
3
| 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 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
无票据、清单的扣5分。
| |
4
| 结案登记。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复议或者诉讼情况、执行情况等。
| 查结案登记表。
无登记表的扣5分,登记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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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告。包括:(1)处罚机关名称、批准人;(2)内部审核机构名称、负责人;(3)办案机构名称、办案人;(4)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5)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所有机构,调查人、记录人,当事人姓名、职务;(6)立案日期、作出处罚决定日期;(7)处罚决定内容;(8)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方式、接受人;(9)履行方式和期限;(10)填报人姓名,日期。
| 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属重大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填报此表的扣5分,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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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卷 符 合 档 案 规 范
| 1
| 一案一号。
| 查结案案卷。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
| 查结案案卷。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 查结案案卷。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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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卷内文件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制规范。
| 查结案案卷。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从1开始编制通号,无页号或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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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查结案案卷。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7
| 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规格。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案卷。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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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于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案卷。
卷内书写的文件,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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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查结案案卷。
保管期限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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