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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证书拓印

  1.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合格人员名单,按要求填写《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审批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及公布合格人员名单文件、拟拓印证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拓印。

  2.根据证书核发权限,市(州)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拓印;《技师资格证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合格人员名单,将本地拟办理《技师资格证书》人员分工种登记造册,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审核名册》(附件5,一式两份)及公布技师合格人员名单文件、拟拓印证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拓印。

  3.证书拓印时,应按照审批名册(附件4)或审核名册(附件5)顺序排列。

  (六)证书发放

  1.证书严格按实际合格人数发放,并实行领取登记、签名制度。

  2.对于错填、损坏的证书,必须持错填、损坏的旧证换发新证,并办理换发手续。

  3.对于证书丢失需要补发的,须提交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及原公布合格人员名单文件,经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审核后,按办理程序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资格证书》正页右下方应注明“补发”字样,以示区别。

  五、其他事项

  (一)《资格证书》是对持证人达到本工种相应技术水平的认可,是持证人聘任(用)相应等级岗位的资格凭证,其发放办理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交接、运输、保管、办理和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务公开,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在办理《资格证书》发放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办证人员证书工本费。

  (三)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发放、伪造、涂改《资格证书》,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查处;对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印制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同时作废。各地、各部门在办理《资格证书》时,需了解咨询有关问题,可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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