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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
  十一、大力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对电力、煤炭、有色、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及电机、节能灯、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汽车等终端用能产品,参照能效领先水平设定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对达到行业“领跑者”标准以及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太阳能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和生物质等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节能量和发电权交易。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在登封和全市公共机构开展提前淘汰白炽灯试点工作。
  (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到2015年,形成10家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3家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四)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到2015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五)积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试点。建设排污权、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以电力、造纸行业为试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对新建项目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在水泥、耐材、有色金属、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
  (六)规范节能环保认证管理。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认证促进机制,鼓励市内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我市节能环保产品社会知名度。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监管,切实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十二、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做到持证排污。强化重点河流、区域,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省控、市控企业名单。列入省控、市控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全市火电机组、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全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水泥等企业要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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