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各地要编制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优先划拨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采取有偿方式的,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途径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改善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规模较大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的,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四)实施政府补贴。完善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实施高龄补贴、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补贴制度。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并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提高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五)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