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
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估独立)
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 (评估技术标准)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机构资格条件)
同时具有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