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征〔2012〕380号)
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指接受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从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是指持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委托实施)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可以委托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组建的本区(县)房屋征收事务所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实施征地房屋补偿的,应当经本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初始培训)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内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初始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