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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实施指南》的要求:
  系统对接要求:县级政府部门尚未建立业务应用系统的,应依托县级平台实现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已建业务应用系统且符合县级平台技术和功能要求的,应与县级平台实现对接。部门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县级平台提供的标准Web Service服务接口实现对接,将事项办理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数据主动推送至县级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统一管理和电子监察。

  4.电子监察应用系统设计。按照《实施指南》中的关于系统功能、监察预警设置、监察规则库及业务库等相关要求,提出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完善方案。
  (1)完善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功能。
  《实施指南》的要求:
  Ⅰ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所有行政职权及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全业务、全覆盖监察监控。
  Ÿ  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时效、即时性进行监察。
  Ÿ  提供对所有事项办理过程的完整还原功能。
  Ÿ  实现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等情形的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报警。
  Ÿ  提供对电话、现场及网上投诉件的处理、跟踪、反馈等功能。
  Ÿ  实现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的督查督办处理、跟踪及反馈。
  Ÿ  实现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以及事项不同环节、不同时段的工作绩效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
  Ÿ  提供电子监察规则的设定和管理功能。
  Ⅱ监察预警设置: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设定时效、内容、流程、收费等监察监控点的自动判断条件,并对确定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重点标识;依据制定的监察规则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确定各类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自动预警的内容和方式。
  (2)建立监察规则和监察业务数据库。
  《实施指南》的要求:
  Ⅰ监察规则信息库及信息项:由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形成监察规则信息库,储存监察规则信息,由监察部门对规则内容进行维护和管理。监察规则信息项包括监察规则类型、监察规则描述、监察监控参数等。
  Ⅱ监察业务信息库及信息项:由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形成监察业务信息库,储存监察部门在电子监察工作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维护和管理。监察业务信息项包括监察部门、被督办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编码、监察监控人员、督办发起时间、督办结束时间、督办状态、督办结果等。

  5.平台管理系统设计。建立统一的平台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按照《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提出平台管理系统完善方案。
  《实施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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