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0]8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旅游局: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为我省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各地要认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旅游局的《通知》(建村 [2009]3号)精神和要求及《示范导则》、《认定标准》开展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但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整治、服务设施完善等尚需改进的镇(村),各地要按照《示范导则》和《认定标准》的要求逐步改进完善。对确实达到标准的镇(村),并已做好前期工作的,方可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文字介绍
主要介绍镇(村)基本情况,文字不超过1500个。
2、填写申报表(见附表)。
3、影像资料。
要求特点突出内容全面,片长不超过15分钟。
4、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程序
全部申报材料由县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州)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对于申报的镇(村),各市(州)、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实地踏查考核,对确实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四、省考核评审、公布
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镇(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旅游局聘请专家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基本统一,符合申报标准的镇(村),确定为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并命名公布。
附件:1、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
2、
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