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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3)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申请国家、省和市“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和生态村的创建。

  (4)市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90%。

  (5)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6)市环保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继续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

  市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进一步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工作;将其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7)市环保局负责,继续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保护区的监察力度,确保环保措施落到位。

  3.深化绿色创建

  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旅游局配合,12月底前创建30家市级绿色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12月底前各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九)加强环境监管

  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加快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对拟进驻聚集区企业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聚集区已建成的企业不允许试生产和生产。

  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项目环评。

  3.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环保局配合,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9月底前出台我市化工制药等部分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产业准入的指导性意见。

  4.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等部门配合,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解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5.市环保局负责,继续抓好省新老“双三十”单位中涉及我市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充分发挥其引导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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