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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环保局负责,12底前全面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加强数据库管理,实施综合分析、重点监管。

  3.辛集市政府负责,建立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动态管理档案,12月底前完成铬鞣废液回收制作铬鞣剂项目和含铬皮丝生产再生革项目建设。

  4.无极县政府负责,建立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动态管理档案,12月底前完成制革废水治理项目验收。

  5.栾城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河北铬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铬渣的监管,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当年处置完毕。

  (六)加强辐射监管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达到100%,建立放射源动态管理档案,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七)推进清洁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加强重点企业(石家庄市201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强化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监管责任,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初审工作,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选择1-2个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示范工程组织推广。

  (八)实施环保创建工程

  1.推进环保模范城创建

  (1)市环保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2)辛集市、新乐市、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政府负责,9月底前完成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其他县区政府负责,对照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年度方案,制定各自2012年创模指标任务推进落实方案,抓好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健全创模机构,确保人员、资金到位。

  2.推进生态市建设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生态市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推进落实,制定完善生态县(市)、区(2011-2015)中期实施方案及2012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进度推进落实。12月底前鹿泉市、高邑县、矿区通过努力使4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10%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其他县(市)通过努力使2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5%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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