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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建材行业粉尘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9月底前完成高邑县、井陉县陶瓷企业,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无极县板材企业,井陉县、矿区、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井陉县钙镁企业粉尘污染集中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11月底前对建材企业、采石场、搅拌站进行综合治理,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

  4.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1)市交管局牵头,市商务局、环保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物价局、法制办配合,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继续开展黄标车车淘汰工作,鼓励、敦促“黄标车”及高污染老旧车型提前报废与更新,12月底前完成阶段性淘汰目标,二环内限行黄标车,淘汰燃油公交车250台,新购置燃气公交车450台;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网与公安交管安检系统的联网,积极开展“冒黑烟车辆举报有奖”、“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活动。

  (2)市商务局、环保局负责,巩固、深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饭店油烟及异味污染治理

  (1)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导,市区餐饮服务单位(含室内烧烤)及单位食堂油烟污染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市卫生局负责,督导餐饮服务单位及单位食堂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测。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新办餐饮单位(含小饭店)不使用清洁能源的,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城管委负责,督导禁止露天烧烤,取缔流动摊点燃煤灶。

  (2)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异味污染源摸底调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异味污染防治力度。

  6.焚烧污染治理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市直有关部门督导,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

  (2)市城管委牵头,市园林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树叶、垃圾、路边杂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7.重点区域生态绿化

  市绿委办牵头,市园林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务局、教育局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滹沱河、环城水系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植树绿化,建设生态防护林带,实现绿化抑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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