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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201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为鼓励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做强做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二、规费减免或返还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严格执行现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各地应严格执行闽政〔2011〕75号文件规定,凡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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