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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超定员和超强度生产的;

  7.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9.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0.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

  11.未按规定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12.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市煤炭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集团公司及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年检审查机构,逐企业、逐矿井、逐项目认真开展年检。

  (二)坚持标准,强化责任。严格按标准、程序进行,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自检报告和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

  (三)结合当前,注重实效。各煤矿企业要以年检为契机,并与当前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对矿井各大系统、安全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梳理,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四)提早部署,及时报送。今年年检实行电子材料和纸制材料同时报送的方式,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使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及《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系统运行操作规范(试行)》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填报信息数据,凡未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信息系统中报送电子材料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年检。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

  企 业 名 称:
  矿 井 名 称:
  企业法人姓名:
  矿 长 姓 名:
  证    号: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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