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不属于领导干部直接分管的工作,但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应当知晓的本地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决策程序但由于决策不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会商机制,实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