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关注:部门、单位发展目标(业务工作指标、事业发展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有关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时应当关注: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二)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应当关注: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决策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对内部管理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及执行效果;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系统)、下属企业的业务活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及其效果等。
(五)对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者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