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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章 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 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年中提出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或者追加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行组织、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授权具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下级审计机关等方式实施。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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