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