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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2013年1-12月):试点推动、探索创新阶段
  1、各市(州)、县(市、区)推进四分之一以上的地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在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安全隐患动态监管机制,完善考核办法。
  2、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推进本地本行业重点监管企业(各行业20%以上)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建立并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体系。
  3、各试点地区结合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体系,建立互连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4、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实施重点监管,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分级确定、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执法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办法。
  5、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引导技术专家、中介机构、职工群众、宣传媒体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体系建设工作。要探索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及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先进适用的隐患排查方式方法,建立适合本地区本系统特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阶段(2014年1-12月):全面实施、规范完善阶段
  各地区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包涵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隐患从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到评价、销号、统计、检查、考核等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管理,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类分级、依级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安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细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强化监管职责。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中有关职责要求,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级各单位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安委会要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要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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