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治超工作罚没款、收费票据,对有关部门罚没款、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配合物价等部门制定治超工作相关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
8.质监部门负责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的依法计量检定,监督检查改装车辆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查处改装车辆无标准生产行为和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治超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和公路“三乱”行为,实施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1.法制部门负责治超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及涉法问题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治超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治超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超工作进程。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
(一)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省级政府主导、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属地负责、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动、有关单位配合协作、跨行业区域治理、责任倒查追究”的治超工作机制。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行业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行业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其他行业治超工作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指挥。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安排部署,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强化源头治理和路面执法,实现治超工作无缝隙、常态化管理。县、乡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道、村道的治超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沿线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加大履职监督管理与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治超工作不力的地方,除责令限期整改外,给予通报批评,采取限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减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倒查至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源头和路面执法等环节,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