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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方案的通知

  (三)建队要求。
  市级及各县(市、区)文化志愿服务队结合志愿者的工作性质、所在区域、性别、年龄、服务志向、服务时间、服务需求等情况,按照便于集中、便于管理、便于活动的原则招募编队,每队任命队长1名,副队长1~2名,明确队长、副队长和队员职责,向服务队授旗(牌)等,并帮助指导服务队制定活动制度和服务计划。
  五、服务内容
  (一)有专业优势的志愿者为其他文化志愿者提供文艺辅导;
  (二)积极创作演出具有时代精神、贴近人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以多种表演形式,深入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百姓送戏上门,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
  (三)在社区、农村等地开展送书画、送春联活动;
  (四)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开展摄影艺术指导;
  (五)为我市大型文化活动提供服务;
  (六)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进行义务监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出售盗版音像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按照创建标准开展相关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文化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文化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注册文化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注册文化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应通过与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每年在市、县(市、区)节庆活动及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均应积极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六、经费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七、评选表彰
  每年年终,由来宾市文化志愿服务队对全市优秀文化志愿者和服务队进行表彰,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其奉献精神和参与文化工作所取得的社会效益。
  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文化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文化志愿者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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