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配和运营管理要求
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日常运行监管的机制,调整充实机构和人员,年内市县要出台保障性住房运营和分配监管办法。抓好准入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严格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坚决排除人为干扰。继续探索建立住房保障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税务、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以核准保障房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同时,监察、审计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进行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租金标准。
(五)报建档案资料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要及时将工程交付管理单位,半年内要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同时将项目和工程报建相关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包括项目立项批文、设计方案、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批文、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等,确保项目和工程资料的完整性。
(六)报表统计数据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有关报表如旬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及临时报表等,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种临时需要报送的报表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建设(管理)单位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要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来政办发〔2011〕188号)要求,建立相应组织,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能、简化前置条件和并联审批的原则,合理调整行政审批手续,在项目立项、规划、供地、环评和建设等环节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对于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总收入提取比例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比例。拓展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享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变相收取。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