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市、县两级要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平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2.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市级要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发挥其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资源中心作用。
3.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
4.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或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方便残疾人读取信息。
5.残疾人参加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集训、比赛,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予以补贴。对在世界、亚洲和全国性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参照健全运动员标准予以奖励。要优先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等问题。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建立以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帮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县要在2年内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转。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3.贯彻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
4.市、县两级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制定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要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组织公共决策听证、论证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服务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疾人组织参加。
5.妥善处理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